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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分手费女子被前男友凌辱 交友网教你如何处理分手费问题

2017-04-24 10279

​不久前,厦门警方发布近期“打黑恶·缉枪爆”事件,10天打掉16个涉恶团伙,其中有一起案件简直令人匪夷所思——因3000块钱分手费,一女子遭到前男友凌辱长达7小时。这事件让人啼笑皆非的同时又不得不思考一个问题:恋人因感情破裂分手后,一方向另一方索要“精神补偿金”和“青春损失费”等“分手费”到底该不该给呢?在法律上又是如何界定的呢?中国高端强婚恋服务创导者我主良缘旗下的交友网请到了专业的律师,针对网友关心的几个问题,来为你深度解读。

       不久前,厦门警方发布近期“打黑恶·缉枪爆”事件,10天打掉16个涉恶团伙,其中有一起案件简直令人匪夷所思——因3000块钱分手费,一女子遭到前男友凌辱长达7小时。这事件让人啼笑皆非的同时又不得不思考一个问题:恋人因感情破裂分手后,一方向另一方索要“精神补偿金”和“青春损失费”等“分手费”到底该不该给呢?在法律上又是如何界定的呢?中国高端强婚恋服务创导者我主良缘旗下的交友网请到了专业的律师,针对网友关心的几个问题,来为你深度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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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恋人之间索要“分手费”是合法的吗?


       交友网律师:恋爱一方向另一方主张 “青春损失费”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也不能得到法律保护。但是,如果一方愿意给予另外一方经济上补偿以达到分手目的的,法律并不禁止,这属于一种赠与行为,以金钱的交付为准。给不给分手费完全出于自愿情形。分手协议则是当事人双方自愿拟定的一种文书形式,通常也不作为法律考核依据。因此,分手费只能靠道德进行调节,要求赔偿分手损失费没有法律依据。


网友:“青春损失费”该不该赔偿?


       交友网律师:所谓青春损失费,一般是指在男女双方因恋爱分手或婚姻关系解除后,男方或女方自觉为对方付出较多,希望对方对自己的青春损失进行一定的经济补偿,而非法律术语。在我国《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解释》等相关法律规定中,都没有将青春损失费划入精神损害赔偿的范畴。也就是说,要求赔偿青春损失费没有法律依据。恋爱分手、离婚,都是一种自愿行为。在这样的前提下,若以青春损失赔偿、贞操权等为理由显然是不合理的。


       此外,交友网的律师还提及一点,分手费也不能与精神损失赔偿费相提并论。因为要求分手费的赔偿并没有法律依据,债权债务于法无据,实质上并没有真正的对价关系,应属无效。诸如就恋爱期为女方购买衣服等行为本身而言,完全是一种自愿行为,在这样的前提下,男子若以经济损失赔偿等为理由显然是不合理的,除非男方能举证证明购买行为发生是出于被迫,法律才可予以保护。


       最后,中国高端强婚恋服务创导者我主良缘旗下的交友网请到的专业律师强调,因索要分手费可能违反道德和社会公序良俗的,所以,从法律层面上讲,如果不是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或者合法的赠与关系、债务债权关系等,在分手后索要分手费是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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